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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地方和行业机构工作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为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协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为建立健全地方和行业各级贸促机构,规范各级贸促机构行为,明确各自定位,提高贸促系统合力,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三定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贸促会建制问题的复函》、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说明》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县(含县)以上国家行政区划设立地方贸促机构,在行业建立全国性和地方性的行业贸促机构。
第三条
地方贸促机构的名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委员会”,简称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贸促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
Provincial/Autonomous Region(City Branch、County/District
Branch)Office,英文缩写为CCPIT××(Province/Autonomous Region、City、County/District)。行业贸促机构的名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 Industry
Office,英文缩写为CCPIT
××(Industry);地方性行业贸促机构名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省(直辖市、自治区)××行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ouncil××
Provincial/Autonomous Region ×× Industry Office,英文缩写为CCPIT ××
Provincial/Autonomous Region ×× Industry。
第四条
地方和行业贸促机构对内按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单位直属机构对待,对外为地方或行业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并同时使用地方和行业国际商会名称。
第二章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职能
第五条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宗旨是,开展促进各地区、行业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地方和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要紧密围绕地方和行业经济发展的核心来开展,其职能参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三定方案”
和地方、行业的工作实际确定。基本职能是:
(一)接待境内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经济贸易代表团赴境外访问与考察;安排外国有关组织、企业同地方和行业组织、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技术交流;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二)根据地方政府和行业经贸发展战略招商引资,宣传地方和行业招商引资政策及资源优势,推广介绍相关的项目,为外商投资提供各项相关服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帮助企业到国(境)外投资;办理有关促进中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的咨询和服务工作等;
(三)在境内外举办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
(四)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联系、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服务;编辑、出版报纸、刊物、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
(五)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提供相关的业务培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承办企业委托的事宜;
(六)组织企业进行反倾销提诉和反倾销应诉;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或授权,办理经济贸易调解业务,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代办涉外商贸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认证涉外商业单据,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承担暂准进出口货物单证册(ATA)的出证业务;进行国际、国内民商事有关争议解决的法律研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顾问、代理等服务。
(一)领导下级贸促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管理下设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三)办理上级贸促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单位授权或交办的事项;
(四)其它有关投资、贸易促进工作。
第三章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成立地方和行业贸促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条件,能正常开展工作且发挥应有作用。
第七条
设立地方和行业贸促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单位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成立贸促机构,应逐级征得上级贸促机构的同意。上级贸促机构要认真审核拟成立的下级机构是否符合有关的条件,并签署意见报上一级贸促机构。申请成立机构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拟成立贸促机构编制计划、级别,职能任务规划,组织机构设置,经费、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的配置等。
第八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负责成立地方和行业贸促机构的审批工作。批准成立的为其制作批件,由申请单位凭批件按照公章管理规定刻制公章,办理有关的成立事宜。公章启用时,印样报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备案。不同意成立的,退回申请,予以说明。
第八条
对新成立的地方和行业贸促机构,上级贸促机构应给予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其落实本规则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要求,及时召开成立大会,开展贸促工作。
第四章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地方和行业贸促机构的行政和财务受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单位领导和管理;业务受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单位和上级贸促机构双重领导,以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单位为主。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贸促机构间的业务领导关系依照地方行政隶属关系确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直接业务联系范围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经济特区和全国性的行业贸促机构。
第十一条
上级贸促机构要加强对下级贸促机构的督促、检查、指导,听取意见,支持工作,要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源,帮助下级贸促机构解决困难,开拓业务。
第十二条 下级贸促机构应向上级贸促机构请示和报告工作,报备有关的资料,及时完成上级贸促机构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上级贸促机构对下级贸促机构要建立业务考核制度,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根据情况,上级贸促机构可对下级贸促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提出组织人事调整建议直至商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单位,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做出对其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
第五章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干部配备
第十四条
地方和行业贸促机构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设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要实现干部任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
地方和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参照公务员管理,级别、领导关系、人事任免、财务关系和出席有关会议等按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能部门对待。
第十六条 下级贸促机构会长、副会长任免和工作部门领导干部配备情况须报上一级贸促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上级贸促机构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下级贸促机构的干部,提高其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系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财产,自负盈亏,承担有关义务。
第十九条 地方和行业贸促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与业务相关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四届第二次委员会议批准,自2004年1月8目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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