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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国际商事证明书业务
〈一〉简介
在进行国际间的货物买卖,吸引外资,引进技术设备,设立境外办事机构,向国外投标,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技术合作,商标与专利注册,商事诉讼,仲裁与涉外经贸等活动中,国外客户依据其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或国际惯例,要求就有关的法律事实或文书经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进行认证。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基于进口国或进口商或中国境内外法人、自然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对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经审查后给予认证,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由于这种证明文件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并为进口国和进口商所接受,从而具有域外使用的效力,因而已在当今国际经济贸易中被广泛应用。
《国际商事证明书》是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对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的文件。
〈二〉国际商事证明书的用途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的国际商事证明书主要应用于:
1.海关通关,银行结汇;
2.在进口国取得生产及销售许可;
3.知识产权在进口国获得保护;
4.为在域外设立机构、投标、承接工程提供必要证明;
5.为解决商事纠纷等提供证据。
〈三〉证明书适用范围
1.货物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2.服务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3.技术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4.投资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5.国际承包工程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6.知识产权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7.涉外商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8.海事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9.其他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证明事项
〈四〉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的种类
主要指与涉外经贸活动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单证,其种类为:
1.涉外经贸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协议书;
2.涉外经贸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协议书的转让证书;
3.代理委托书或其它授权书;
4.企业或其它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证、章程及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类型、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更证明;
5.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证明;
6.业务证明,如农药注册证明、动植物检疫证书、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书、工程证明、销售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等;
7.出口单据证明,如要求单独认证和注有复杂证明文句的发票;已过结汇有效期的商业单证;提单、仓单、运费发票的更改通知或证明;受益人或出口人、生产厂家自行出具的各类声明或证明(商品数量及重量证明除外)、价格单、报价单、形式发票。
8.业务函电;
9.涉外商事活动的资信证明,如: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公司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
10.商标、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注册文书,或其转让、使用、许可证书;
11.涉外商业文件的译本;
12.有效报关单正本影印件;
13.其他需要出具证明书的文书或单证。
〈五〉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的程序
贸促会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为便于云南省的进出口企业的对外业务的正常开展,促进云南省的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我会经报请中国贸促会批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获授权出具不需使领馆认证的《国际商事证明书》。办理在域外和港澳台地区使用国际商事证明业务。申办程序如下:
1.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向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及其授权的地方分、支会申请办理证明书。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介绍信或申请函。
(2)、《办理涉外经贸证明书申请表》。
(3)、企业、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或其它组织有效的登记证明影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影印件; 如果经常性申请办理,可在出证认证处进行长期备案,只需在每年营业执照或其他年检时,或发生变更时,可随时备案)。
(4)、所申办文件(文件上印章印模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手签字样需已在贸促会备案,否则得提供)。
其它:
①如果需要证明文书、单证的影印件、副本、节本与原件相符,一般情况下,应提供文书、单证的原件,否则要提供公司的保函。
②如果需要证明文书、单证的外文译本与中文本一致时,外文译本一般要由专门的翻译公司翻译,如果是由公司自行翻译,则需要翻译人签字或公司盖章。
③出证认证机构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文书和佐证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合法;文面清洁,字迹不得有毁改或涂改之处。经出证认证机构审核通过后予以出证。出证认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可以出具中英文、中西文、中法文、中意文等各种对照文本的证明文件。
2.受理
经办人对申请办理的证明事项进行询问,当事人应接受经办人的询问,实事求是地陈述申办证明的理由和事实。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申请,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证明的事项具有法律关系;
(2)、该证明事项属于证明书业务范畴;
(3)、该证明事项属于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授权范围。
贸促会不受理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事项:
(1).申请人对申请证明的事项没有正当的使用目的;
(2).申请人所申请证明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存有争议;
(3).申请人提交的佐证材料不足以证明所欲证明的事项或有疑问而申请人未能给予合理解释的;
(4).申请人申请证明的事项不属于国际商事领域;
(5).依照有关规定符合单证认证范围,无需另行出具证明书的;
(6).根据有关规定,由国家专门机构出具的证明,无需再经贸促会证明的;
其它不符合出具证明书的条件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3.审查
我部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为事实不清或有疑义需要调查的,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审查后,符合证明条件将制作证明书,不符合证明条件的将不予出证。
4.出证
对于符合证明条件的文书、单证或事实,出证单位经审查同意出具证明书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大、疑难、复杂的证明事项,可适当延长。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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