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各方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工作机构

  九省区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确定相应的部门负责。

  二、工作职责

  (一)加强与本地区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掌握本地区推进区域合作情况,研究提出加快推进区域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建议。

  (二)编制本地区参与区域合作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方案。

  (三)向政府秘书长或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应官员反映区域合作的进展情况,并就推进区域合作问题及时向各方政府提出思路和对策以及其他工作建议。

  (四)负责政府秘书长协调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

  (五)负责跟踪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及政府秘书长协调会议确定的各项事宜。

  (六)加强各方日常工作办公室之间的工作协调,研究组织推进合作的具体措施。

(七)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共同办好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官方网站。

  三、工作会议

  由当届论坛和洽谈会承办方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召集或发展改革委主任联席会议常任主席召集,不定期举行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日常工作办公室会议,同时套开发展改革委主任联席会议。遇特别事项,经协商,可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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