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建立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会议组成成员: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省(区)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首长。

  执行主席:执行主席以承办当届联席会议方的行政首长为当届的执行主席,并通报各方。当届论坛由两方或三方联合承办,由牵头方的行政首长为当届联席会议的执行主席。

  执行主席任期:自上届联席会议结束起至本届联席会议结束止。

  二、联席会议职责

  (一)研究区域合作规划。

  (二)研究解决区域合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决定区域合作的重要文件。

  (四)根据秘书长协调会议提出的建议,研究决定下一届论坛和洽谈会的承办方。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年会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举办期间召开。

  三、联席会议成员职责

  (一)参加联席会议。

  (二)部署和推动本方参与区域合作的各有关方面工作。

  (三)对本方参与区域合作的战略、规划、工作方案以及重大合作项目作出决策。

  (四)向联席会议提出推进区域合作建议和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解决的事宜。

  四、联席会议执行主席职责

  (一)汇总并确定当届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并作出议程安排。

  (二)主持召开行政首长联席会议。

  (三)负责以适当的方式协调区域合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遇特别紧急的重大事项时,经协商,可以召集联席会议全体或部分成员临时会议。

  (五)负责安排当届与下届执行主席的工作交接。

  五、各方负责区域合作工作的秘书长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列席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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