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工作制度
 



  为完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健康发展,“9+2”政府决定在行政首长联席会议下设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

  一、秘书处组成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2名,其中1名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另1名由承办当届“论坛”和“洽谈会”的政府委派;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九省区由分管秘书长担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派相应的官员担任。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各成员方推荐协商确定。

  二、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执行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交办事项。

  (二)负责秘书长协调制度的运作和相关事项的落实。

  (三)协调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的筹备工作。

  (四)指导、协调各成员方日常工作办公室、部门衔接落实制度的运作。

  (五)提出编制区域合作规划工作方案、思路,研究提出推进区域合作的措施意见;跟进并协调区域合作项目的进展,提出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区域合作问题。

  (六)起草、报送、印发区域合作有关文件。

  (七)编辑印发区域合作《简报》。

  (八)筹备行政首长联席会议。

  三、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工作职责

  (一)秘书长工作职责

  1、秘书长对行政首长联席会议负责,并通过各省区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向各省区行政首长汇报工作进度,以及有需要时征求各行政首长对重要事项的意见。

  2、负责秘书处的全面工作。

  (二)常务副秘书长工作职责

  1、日常工作常务副秘书长工作职责

(1)协助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全面工作。

  (2)负责管理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2、当届论坛和洽谈会常务副秘书长工作职责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当届论坛和洽谈会的筹备工作。

  (三)副秘书长工作职责

  1、协助秘书长以及常务副秘书长工作。

  2、协调本方有关部门配合秘书处的工作。

  3、对秘书处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督促完成相关工作。

  四、机构与人员

  秘书处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机构、编制并配备人员,有需要时邀请各省区及港澳方派员参加;各省区及港澳方指派1名日常工作办公室主管人员担任联络员,联系秘书处的工作。

  五、秘书处驻地及工作经费

  秘书处设在广东省,工作经费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承担。

  六、本工作制度经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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