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海关关于支持西部大开发
促进云南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000年8月)


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A类企业在输海关手续时予以优先,落实有关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二、办理企业在海关的报关注册登记,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民地企业报关备案、临时报关注册,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因故需变更合同,当日办理完毕。

四、进一步加强与黄埔、深圳、湛江等云南省进出口货物比较集中的进出口口岸海关的联系配合,保证转关运输的顺畅、快捷,促进企业增进效益。

五、符合海关转关运输货物监管规定,需要办理转关运输手续的,自接到申请之时起,在1个小时内办结昆明海关与口岸的转关联系手续。

六、大力推行进出中商品归类预申报制度,已作预归类决定的商品在审单环节不再重复审核,缩短通关时间、提高通关速度。

七、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时,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时限如下:审单,20分钟完成;审价,20分钟内完成;归类审核及征税,20分钟内完成;税单核销,随到随核;接到报关单后,30分钟内派员查验;减免税审批,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进出口鲜活、易腐商品,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正式报关手续的,在检验检疫通关单、濒危证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可凭手填报关单先提取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后补办报关手续。

九、进出口的必须低温冷藏或在特殊条件下保存的商品,在提供有关商品特性证明后,可根据货主要求,选择适当地点办理海关监管手续。

十、大型国际贸易活动(包括博览会、国际会议、昆交会等)进境的展品以及相关物资,在有关手续尚未办妥的情况下,可根据组委会的保函,凭手填报关单先放行,后由组委会责其补办手续。从省外口岸海关转运到昆明口岸各有关监管现场的参展展品,自货到并向海关申报之时起,1小时内办理完毕由监管现场转至展览现场的手续;转运到展览现场的展品,在接到开箱查验的申请后,30分钟内派员到达验放现场。

十一、加快输企业出口退税手续。凡在我关区直接报关出境内外的货物,在运输工具离境,海关结关后,5天以内核签出口退税和外汇专用报关单;凡在我关区报关出口的转关货物,在收到出境内外地海关的回执次日,通知企业前来办理退税和外汇核签手续。如回执不能按时反馈,及时联系出境地海关予以协调解决。

十二、缩短企业免税货物办理解除监管年限手续的时间。企业的免税货物超出监管年限,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三、促进我省对外加工贸易的发展,鼓励条件具备的企业,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车间。积极联系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就设立公共型保税库的问题,开展调查天空,作出可行性论证,提出方案,报上级批准。

十四、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对前来云南投资办企业的外商,积极提供政策咨询,认真落实海关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

十五、对国家和云南省交通、通讯、环保、科研、教育、生物、烟草、能源开发、对外经贸等重大工程项目以及救灾、扶贫、支农等进出口货物,实施海关货运监管现场"全天候、无假日"预约工作制度,可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需要办理货物移交手续,并派员下厂监管验放,加速货物通关;遇有紧急和特殊问题,随时进行协调和处理。

十六、积极促进云南边境贸易的发展、拓展市场、提高档次。对国家批准设立的新型经济区域,如按照"境内关外"方式设立的姐告边境贸易区,要抓住机遇。提前介入,使其早日启动和动作。对边境贸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天空,提出意见,如一时不能解决的应主动上报。

十七、对从云南省境内外内口岸出入境内外旅游团队由现行的旅客个人申报制度改为领队负责的集体申报制度。
十八、旅客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时,申报单的批注时间不超过5分钟;为理旅客很需要物品征税手续时,开具税款缴纳证时间不超过10分钟,其他有关单证的开具和批注时间不超过15分钟;办理航班出境结关手续时间不超过15分钟。

十九、对邀请来访的贵宾,凭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外办出具的证明给予免验礼遇;经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给予提供通关方便,优先办理通关手续;对老、弱、病、残、幼等人员,予以优先办理通关手续;对出入境参加大型国际活动的代表,根据情况设立专用通道。
二十、在对外科技、文化、体育等交往中,进出口的物资、器材,半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二十一、对国外捐赠的救灾、助残、扶贫等特殊物资,报经海关总署同意后,可特事特办,先放行后补办海关有关手续。

二十二、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实行24小时预约制度,保证国际邮件、快件及时监管验放。

二十三、充分发挥海关统计数据的监控、预测、预警作用,加大分析力度,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海关统计数据,为领导机关决策服务。

二十四、在出入境内外口岸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印发宣传品和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将海关的办事程序、海关法律、法规公告于众。

二十五、实行亮证收费制度。在各业务现场挂牌公布海关各种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强收费的透明度,防止乱收费。

二十六、建立与企业联系沟通制度,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向进出口企业宣传海关法规和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有关管理规定,让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新的或已调整的政策、规定,同时,听取企业对海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不断改进工作。

二十七、通过组织学习、培训等途径提高报关员的素质,在规范报关秩序的同时,积极宣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使报关员队伍的质量和数量不断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
二十八、主动加强与云南省口岸联检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互相配合,团结协作,共同研究加速通关的措施和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环节和程序,促进云南省对外贸易效率的提高。

二十九、充分发挥海关调查、侦查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走私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对外经济贸易秩序,促进云南经济发展。

三十、要依法行使海关各项行政权力,如当事人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和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海关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一、在实际工作中,严格使用"海关人员文明用语",禁用"海关人员文明服务忌语",防止推诿、扯皮,杜绝吃、拿、卡、要、借、报等行业不正之风,真正做到公正反证法、高效服务、文明廉洁,树立海关良好形象。

三十二、设立24小时通关热线电话电话(号码:13700669141和3016448),负责解答有关进出境内外的热点问题;设立业务咨询电话(号码:3016073),负责解答有关政策规定方面的问题;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号码:3134228),凡发现海关工作人员与上述措施有悖的事情以及有违法违纪的,欢迎通过举报电话,向昆明海关反映和检举。

三十三、我关将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上述措施及承诺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凡执行得比较好,社会、企业一致好评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凡遇群众举报、投诉,经调查落实情况属实的,海关将按照《公务员奖惩暂行条例》和海关总署关于考核奖惩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意见。


 

  [返回首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