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 日期:2014-06-17 | ||
各企业: 接中国贸促会法律部《关于免收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费相关事宜的通知》通知,为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促进出口稳定增长,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下发《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24号)。根据通知要求,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贸促会签证机构对出口货物发货人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时,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特此通知 云南省贸促会 2014年6月17日
附件:通知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