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 日期:2013-10-08 | ||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是指除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和普惠制原产地证等特殊专用的原产地证书之外的普通原产地证。通常缩写为:“CO”或“C/O”。由中国贸促会及其分会和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签发,除此以外任何机构、团体均无权签发。贸促会与商检局的分工: (1)外商要求由中国的商会组织或者贸促会签发的,企业向贸促会申请签发;商检局不予签发。 (2)外商要求由中国官方机构或者商检局签发的,企业向商检局申请签发;贸促会不予签发。 (3)外商没有要求的,企业可向贸促会或者商检局申请签发。对于向目前与我国尚无正式外交关系以及尚未直接通商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出口贸易时,如对方要求提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企业应向贸促会申请签发,商检局不予签发。 2.向贸促会申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注册登记及申领程序 (一).注册登记: 企业首次申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需先办理注册登记。 (1).注册企业资格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②.从事“来料加工” “来样加工” “来件装配” 和“补偿贸 易“的企业 ③.外商投资企业 (2).注册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①. 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②. 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件的复印件 ③. 《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 (3).注册程序 ①.具有注册资格的企业到贸促会领取《注册登记表》; ②.企业携带填制好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签字的《注册登记表》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到贸促会法律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③.贸促会法律部在收到完整的资料和正确的《注册登记表》后,即刻为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二).办证的程序: (1).申领、填写有关表格 未注册的单位首先根据“注册程序”申请注册登记。已在贸促会注册登记的申请单位,应由指定的原产地证申领员向所在地的贸促会申领由贸促会统一印制的《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并准确、真实填写其中各栏。 (2).提交原产地申请 申请单位出口每批货物时,应于货物报关出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并严格按照签证机构的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下列材料: ①.《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申请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一式四份。 ③.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一份。 ④.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3).审核产地证 签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前述文件进行严格审核,符合下列条件方接受申请: ①.资料必须齐全、有效,单证填写完整、正确,文字清晰,印章(正、副本全部加盖)和签字无错漏。 ②. 原产地证内容须与申请书、发票一致。 ③.对含进口成分的货物要提供《含进口成分产品加工工序成本明细单》(见附件),如明细单难以查清的,申请人应提供补充说明,并接受签证机构的核查。 ④.经审核,含有进口成分的货物未达到原产地标准的,应申请《加工装配证明书》或《转口证明书》。 (4).签发 ①.签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审核无误后,即在原产地证第十二栏进行签证,加盖由贸促会统一刻制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授权签证员签字。 ②.签证机构只签发原产地证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其中一正二副交申请企业。另一副本、申请书、商业发票等有关文件,由签证机构存档。
(一).手签员的职责 手签人员(SIGNATORY)是指经由申请单位授权,可以代表申请单位在原产地证第11栏上签字的人员。手签人员应当是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非申请单位的人员一般不能担任申请单位的手签人员。手签人员须在签证机构注册备案。 手签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接受签证机构的业务培训,掌握和了解我国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2)办理本企业的注册和年审工作,在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签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负责建立本企业的出口货物档案。 (3)负责对本企业所申领的原产地证等材料内容的审核,并在原产地证第11栏上签字。 如发现原产地证或提交的其它材料有误,应拒绝签字,并向本企业报告予以改正。 (4)妥善保管空白原产地证,负责向签证机构领取和核销证书。 (5)协助签证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对签证机构的退证进行核实。 (6)负责本企业与签证机构之间的其它工作联系。 (7)手签人员不得隐瞒进口成分、提供虚假单据;不得擅自涂改、添加签证机构已签发的证书内容;不得转借、倒卖原产地证。 (二).申领员的职责 申领员(APPLICANT)是指由申请单位指定的具体办理本单位出证认证申领工作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单位办理出证认证申请事宜应指定专人(即申领员)负责,申领员须经签证机构注册备案。 申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①.接受签证机构的业务培训,掌握和了解出证认证的政策法规及签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②.负责办理本企业的出证认证申领事宜,负责在申请书上签字。如发现出证认证证书或提交的其它材料有误,应拒绝签字,并向本企业报告予以改正。 ③.负责本企业签证费用的支付。 ④.申领员不得冒领有关证书,不得将申领员证转借他人;不得隐瞒进口成分、提供虚假单据;不得擅自涂改、添加签证机构已签的证书内容;不得转借、倒卖有关证书。 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每个申请单位允许有3名手签人员和若干名申领员。手签人员和申领员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证机构可以适当放宽上述人数的限制。 4.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膳制及其要求 (一)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文本格式(见附件)。此证书一式四份(一正三副),为无碳复写,需到贸促会审领。 (二)膳制要求: 需以英文打制(特殊情况除外)、证面整洁无损毁、整个证书除第5栏外不得留空。 第六栏至第十栏不得出错,其它栏出现笔误可以原地删改,由贸促会加盖校对专用章(CORRECTED BY CCPIT),但最多不超过两处。 (三)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各栏目的具体膳制要求: 第一栏:出口方(Exporter) (1)应填打出口商的全称、详细地址。出口商名称是指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名称,应与第十一栏签章相符。 (2)如中间商要求填写其名称,方法如下:“出口商名称 VIA 中间商名称”。不得只填打国外中间商名称。 (3)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第二栏:收货方(Consignee ) (1)应填打最终收货人的名址,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不得填打中国境内的公司(特殊情况除外)。 (2)如收货人为台湾客户,不得出现“R.O.C.”即“中华民国”的字样。 (3)如进口商要求留空时,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关人士);或“TO ORDER”(凭指示);或者是填打“BLANK”(空白);或者填打一行“* * * * * * * *”(星号数量一般不少于8个)。 (4)如中间商要求填写其名称,方法如下:“收货人名称 VIA 中间商名称、地址、国家”。 (5)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 此栏应填写两项内容:运输方式、运输路线。 (1)货物起运港应为中国境内的港口,到货港应为外国的港口(特殊情况除外)。 (2)如“通过海运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鹿特丹港”的填打方法为:“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VIA HONGKONG BY VESSEL”。 (3)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第四栏:目的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 (1)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地区),即货物最终进口国(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一致,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 (2)不能填打中间商所在的国家(地区)和中国(特殊情况除外); (3)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第五栏:签证机构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 (1)签证机构的专用栏目。 (2)申请单位不要填打任何内容。 (3)如外商要求原产地证由中国的商会出具时,贸促会将在此栏加盖下列印章:“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S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即:“中国贸促会即中国国际商会”的说明章。 (4)此栏为证书唯一可留空的栏目。 第六栏: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 ) (1)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打完整的图形、文字标记以及包装号码,不能简单填写:“AS PER INVOICE NO.”(见XXX号发票)或者是:“AS PER B/L NO.”(见XXX号提单); (2)如无唛头,应填打:“NO MARK” 或“N/M”; (3)如唛头多,此栏填打不下,可续填打在第7栏的空白处,但不要与第7栏的内容混淆; (4)如需另纸附页,则在此栏填打:“SEE ATTACHMENT”,再用A4白纸打制作为附页,并将每一页证书与附页加盖骑缝章。 (5)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 description of goods ) (1)应填打商品的具体名称,不得使用笼统的名称。如:不得使用服装(GARMENT)一类概括性的表述,要具体是夹克衫、衬衣等。 (2)应按具体单位填打包装数量和种类,同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打英文大写。如:100箱彩电,应填打为:“100(ONE HUNDRED ONLY) CARTONGS OF COLOUR TV SETS”。 (3)如货物系散装,填写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英文“IN BULK”。 (4)如进口商要求在产地证上填打其它内容,只要是合理的及非歧视性的,则可填打在此栏空白处。 (5)如货物为免费提供给外商,应填打:“FREE OF CHARGE”(免费)字样。 (6)如内容太多,此栏不够填写,可另纸附页,则在此栏填打:“ TO BE CONTINUED”(转下页),再用A4白纸打制作为附页,并将每一页证书与附页加盖骑缝章。 (7)此栏的内容结束后,要填打一行结束线:“* * * * * * * *”(星号数量一般不少于8个),结束线只能使用一次,即结束线下不要再填打其它内容。 第八栏:商品编码(H.S.CODE) (1)通常填打至少四位数的H.S编码,应以双数出现,不应是单数,要与出口报关单一致。 (2)如同一发票项下同时出运的货物包含多种商品,应每一种商品相应的H.S.编码全部打上。 (3)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第九栏:量值(Quantity ) (1)通常以数量、重量、长度、面积、体积、容积来表示。 (2)在填打货物的重量时应注明是毛重(G/W)还是净重(N/W)。 (3)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第十栏: 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1)应按照出口发票填打,发票号码及日期应与出口发票一致。 (2)一份发票只能对应出具一份产地证。一个合同项下分批装运的货物,要分别申领原产地证,不得用同一个发票号。可以在膳制出口发票时在相同的发票号后加打序号以示区分。 (3)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第十一栏:出口商声明、签字、盖章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r ) (2)申请日期和申请地点填打完后,由在贸促会备案的手签员在此栏签字,同时加盖申请单位在贸促会备案的印章,签字和印章不要重合。公司印章名称应与第一栏填打的出口公司一致。 (3)在填打英文年、月、日时,为避免误解,“年”和“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月”用英文表示。如:2004年11月23日,填打为:“NOV. 23,2004”。 (5)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第十二栏:签证机构声明、签字、盖章栏(certification ) (1)由申请单位在此栏填打上签发日期和签发地点、国家名称。地点应与第十一栏的一致。签发日期 “晚于或同于申请日期”。 (2)贸促会签证人员审核后签字盖章。 (3)此栏不得依信用证或外商的要求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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