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期 —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风险与防范

 

   文章来源:  日期:2007-05-30  
 

 

 

 

2007529,由云南省贸促会主办的 “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系列讲座(之二十)——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风险与防范” 在金龙饭店举行。讲座由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云南司法道德研究所副所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刘胡乐主讲,云南省贸促会副会长范道同主持。

刘律师在演讲过程中,形象地把法律工作者比喻为企业“走出去”过程的导游,带领参会人员畅游了中航油、海尔集团、葛洲坝水电枢纽公司等企业“走出去”的酸甜苦辣,深入浅出地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问题、风险规避及对策,以及国家鼓励走出去的优惠政策、法规四方面,详细分析了企业走出去的内涵与层次、现实意义、面临的风险及风险的规避。

刘律师又信手拈来,从我们身边的例子,从我们业已习惯的运作方式,提出企业要提高前进中的识别能力,注意目的国别、地区的政治环境、自然环境、法律制度和对外来投资的态度,避免“走出去”中上当受骗;提醒企业“走出去”要重视前期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注意调查东道国的投资环境、东道国国内立法的内容、与我国的双边法律关系、双边都参加的国际协议、公约、条约等的情况;强调要注意货币政策、反倾销、知识产权、突发性、国有化、司法风险。

通过刘律师丰富的案例,详尽的分析,与会人员认识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的扩大开放,我国企业将直接面对着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人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同时也使企业面临着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机遇。面对竞争和机遇,我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特别是“走出去”参与境外竞争与合作,对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企业遇到的最大困难,一方面是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楚,对有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因而时常引发涉外法律诉讼,造成工作被动;另一方面是我们有的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又给国家形象带来不良影响。企业要“走出去”,先要法律走出去,否则就要吃大亏。

此次讲座有来自我省企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科研院所等80多家单位、120人参加了讲座。《云南广播电台》、《昆明日报》、《春城晚报》、《云南信息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到会进行了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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